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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8 07:52:0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建科学高效、程序合法、学生为本的学生管理体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内容为: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监察室。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分管院领导,纪委、学工处、团委、教务处、系、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2名。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2)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及其适用的适当性,拟订申诉处理决定;
(4)对学院有关部门违反或不当适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办理学生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6)学院规定的其它职责。
申诉委员会履行申诉处理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院有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 5天内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并且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规定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诉申请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经学院申诉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部门,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申诉委员会人员开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程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学生申诉处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给予其行政处分:
  (1)学院申诉委员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
  (2)学院申诉委员会人员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或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借申诉为名,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寻衅闹事的,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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