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其留校察看;无明显进步表现的,应延长其留校察看时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受警告或以上处分错误的,应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后仍坚持自己的错误而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罢考、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张贴大、小字报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但经教育后认错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较重,经教育后坚持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过失者,按损坏物价值予以赔偿;
2、故意者,视其情节除赔偿、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毕业(结业)等原因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图乱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取消其派遣资格,并将其户口迁回其原籍所在地。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作案未遂,但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已作案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或因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凡在学生宿舍往楼下扔酒瓶或其它重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严禁学生打麻将,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禁止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在现场观看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品行不端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扰乱课堂、考场、会场、学生宿舍区、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外犯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严禁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违者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不得穿背心、吊带服或拖鞋进入上述公共场所,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在校期间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观看或复制、传播色情网、黄色淫秽录相、刊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调戏、侮辱女性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肇事者(首先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行挑起事端、争执、纠纷):
(1)肇事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肇事并动手打人至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聚众打架者:策划、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从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与人打架者(虽不属肇事,但防卫过当),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参与打架或动手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由庇护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6、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般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7、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或争执,邀校外人员来殴打对方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在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三条 在学院规定晚自习时间内,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自习。
第十四条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如有违犯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租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晚自习时间后外出,在学生公寓熄灯前未归或翻越学院大门、宿舍院大门、栏杆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晚上未在寝室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含两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因故晚归、外出实习、节假日回家时,须事先经班主任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并在宿管科登记。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晚上熄灯后,严禁学生燃点蜡烛及其它明火照明,违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的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违章用电(如使用电炉、热得快等)。违者没收电器并处以罚款。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学生自行车不得进入教学区;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宿舍区指定场所,严禁乱停乱放,违犯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及学院周围下河游泳、洗澡,一旦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旷课,如有违犯,根据一学期累计的旷课时数按以下规定处理: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旷课11至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6至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6至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及舞弊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2)发放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口头警告,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第2、3、4、5、6之任意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开考不到30分钟交卷且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者;
(7)考试结束后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
3、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看与否);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二十三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强行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者,组织作弊、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次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转借、涂改、伪造及谎报冒领证件、证卡等的,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转借学生证、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或者其它证件的;
2、私自涂改、拆换学院图书磁条未造成后果的;
3、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章的;
4、私自涂改成绩单、体检表、图书证等行为的;
5、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
上述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主动参与传销活动、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受骗陷入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因受骗陷入传销且不听劝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传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因传销被处以治安拘留、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曾受过处分者,在较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
3、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伤人者;
4、对检举人、证人或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辱骂、威胁或报复者。
第三十二条 对构成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在作出处理之前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1、凡受处分者,取消该学期奖学金及所有评优、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评定资格;
2、如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团员,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规,除由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条文处理外,还附以下行政处罚: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属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罚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层次管理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院(系)讨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经主管领导签发;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院(系)讨论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请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凡涉及到两个院(系)以上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进行审批;
4、触犯法规的学生,由院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5、学生在宿舍区发生违纪行为或学生工作处人员查获的学生违纪行为,学生工作处可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
6、考试舞弊者由教务处将材料在当天之内转给学生所在的院(系),学生所在院(系)在两天之内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文书送达登记表》。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申诉程序见《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给学生的处分决定,均以学院名义公布;其处分材料进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对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有真诚悔改,在校期间不再违反校纪校规,并有明显进步,综合测评分排所在班级前十名者(班级人数不及30,按排名前30%计),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讨论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撤销对其处分,原处分材料不进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违纪受处分,不予撤销。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条款及未尽事宜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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